二、激活住房消费
4.全面落实市本级首次购房优惠政策。以下情形视为首次购房,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应落实首次购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1)已购买单位福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政府限价房,未购买商品房的家庭;
(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所在区域上年人均住房面积,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的家庭;
(3)居住在配套设施未完善的非规模小区,为改善居住条件,另购一套的家庭;
(4)外地(含本市所辖县市区)人员来怀购房的;
(5)一个家庭中,凡年满18周岁的子女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从父母家庭中独立出来,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6)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视为首次购房人群。
5.实行首次购房补贴。凡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首次购房并缴纳首付款的,由市财政局对首次购房者按缴纳契税的50%给予购房补贴,具体操作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6.用足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调整首套房首付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同时,借款人自办理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即可用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办理按年冲抵还贷业务;实行财政代扣的借款人,每年可凭还款明细提取上年已还贷款本息金额(直至支取完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为止);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作为其家庭收入计算还款能力。
7.对于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规模小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小区学校倾斜。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住宅小区购房业主,其子女入学,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预告登记证明,优先保证入学或转学。一个入学周期(小学6年,初中3年)一套房只安排一个住户子女的学位。
8.调整政府投资性住房建设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安置房和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鼓励实行社会房源政府采购,并制定专门优惠政策。探索实行政府“团购”保障房和安置房制度,政府“团购”社会房源作为保障性安居住房和安置房房源。
9.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在城区范围内购房,凡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当地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