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学校负责审查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是否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符合条件的,经学校签章同意后,分别到原学校和双方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直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在其居住地4公里(8站)范围内安排就读学校,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入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持《山东省中小学转学证》和相关材料,到接收学校报到、入学。
第十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接受教育教学、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小学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初中就读,其升学方式与本地学生相同。
(三)符合我市入学条件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继续升入高中就读,其报名规定、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与本地学生相同。
第十一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与居住地学校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二)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四)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回原籍或其它地区学校就读的,须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