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及大病报销范围
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
一、内蒙古新农合医院报销比例
全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
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
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销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使用。
二、内蒙古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方式
1、儿童先天性**病、急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布鲁氏杆菌病、唇腭裂7种重大疾病采取新农合单病种补偿方式;I型糖尿病、甲亢2种慢性疾病采取特殊门诊治疗补偿。单病种购买商业保险的12种疾病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70,补偿范围可以不受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2、已出台单病种补偿政策的6种重大疾病按相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唇腭裂手术实行限价治疗,新农合报销70,其余部分积极争取其他慈善机构补助;I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疾病的实际补偿比例累计不低于70%。
三、内蒙古新农合部分补偿方式
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