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3)

相关政策2018-09-18王华老师

同时,通过立法规定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以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合理使用。

其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实际中,由于经济支持力度的不同,目前尚不能在全国所有农村都建立或建立相同标准的低保制度,因此,各地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合理界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还应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此外,还应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

其四,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和就业风险。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根本在于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描葛劳动技能,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进而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另外,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支付因启动权利救涛程序所需的各种成本及相关法律知识。因此,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将失地的农民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通过立法明确下来,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援助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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