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累计不满上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1、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2、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综合性补贴、过渡性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
(3)、综合性补贴:125元;
(4)、过渡性养老金:
a=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b=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
c=职工97年底前缴费年限
过渡性养老金=a×b×c×1%
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的计算方公式:
N=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M=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92N/92M+93N/93M+94N/94M+……………+退休上一年N/退休上一年M)/企业和职工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