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规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7、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规定,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8、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