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最新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2018-08-04王华老师

一、为什么要制定人民警察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尤其是近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警察工作中的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使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警察法已是迫切的需要。早在1982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就指示,要改革人民警察体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警察法。以后又多次指示,要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人民警察法要尽快出台,以适应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据此,公安部从1982年初即组织专门班子,着手起草人民警察法。经过13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并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的警察立法,先后草拟了40多稿,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送审稿)和送审修改稿,分别于1991年7月和1994年6月提请国务院审议。1994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李鹏总理12月5日签署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1994年12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人民警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人民警察法草案稿又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制定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人民警察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二、依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由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在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增补。新增加的职责主要是: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等。此外,根据人民警察的特点,为了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同时也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权在原人民警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对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对其继续留置盘问;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等等。 
    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紧急治安事件的需要,人民警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可以依法采取迅速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治安正常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职权,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既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由于它的管理体制和职责权限与人民警察有所不同,所以,在人民警察法中专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三、严格纪律,加强管理,依法从严治警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充分体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警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必须依法从严治警。人民警察法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条件,特别是对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人员的条件提出了新的更严格的要求。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具有政法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必须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为了表彰和鼓励人民警察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
   为了严明人民警察的纪律,预防和制裁违法违纪行为,人民警察法专设了义务和纪律一章。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的秘密;不得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等。
    为了密切警民关系,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警察法还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处于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等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纪律的人民警察,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有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四、制定人民警察法的指导思想
    人民警察法是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警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制定人民警察法,既要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立足当前,又要考虑人民警察制度的长远建设;既要保障国家依法对人民警察实施领导和管理,又要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障公民依法有效地对人民警察实施监督,防止人民警察滥用职权。
    人民警察法是国家完善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不但要适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也要适用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充分体现本法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主体,规定人民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义务和纪律以及执法监督等问题。其他部门的人民警察的职权等问题,除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分别适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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