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所对外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政府第10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的规定,各经营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非企业组织性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擅减学时或只收费服务不到位。
十一、本通知自7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2〕138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监督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4〕29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及时核定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