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