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和要求规定(2)

相关政策2018-07-07李一老师

四、教师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应根据编制部门核定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确定。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学工作需要,并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中级教师岗位的设置要根据学校实际,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高级中级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职高)≤40%≤50%

其他普通高中(职高)≤33%≤55%

初级中学≤28%≤55%

小学≤10%≤60%

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0%≤58%

其他幼儿园≤8%≤55%

2、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人数较少,考虑我省高层次人才总量不足的现状,我省正高级教师岗位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3、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比照同级中小学学校进行设置。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中小学事业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控制标准,研究制定此类中小学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应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合理设置,既要考虑现实矛盾,又要保障事业发展,采取分段核岗、逐步到位的方式,根据不同学校单位的实际,动态调整设置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5、高、中级之间的岗位原则上不互相借用,但在专业技术5级~7级、8级~10级之间可高借低用,不能低借高用。中级岗位数已被占满,或已超岗聘用的中小学事业单位,经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其高级空岗数60%的比例范围内给予借岗。

6、各中小学在同级教育部门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省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各教师岗位等级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要求等综合因素,可自行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等级具体竞聘细则。竞聘细则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根据中小学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小学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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