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项目,天津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必要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以下简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非指定体检机构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六条 指定体检机构必须符合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执业条件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
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指定体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指定体检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检医生进行定期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指定体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保障体检工作的质量。应当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提供良好环境,必要时封闭体检现场,减少干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生在体检过程中的医疗安全及隐私。
第九条 指定体检机构要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负责实施体检。体检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体检组医务人员实施体检时要佩戴统一标识。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十条 体检组设主检医生一名,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做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第十一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和体检操作规程,确保描述清楚、数据真实、结论准确,避免错检、漏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