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体检项目,广东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细则

相关政策2018-07-06王新老师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体检工作。

第三条 录用一般职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录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公务员,其体检项目和标准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地级以上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承担本辖区、本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工作。 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应在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非指定医院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六条 各指定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工作流程,选拔原则性强、思想作风好、业务精湛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医院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实施体检。 医院要为公务员录用体检提供良好环境,必要时封闭体检现场,减少干扰。

第七条 体检组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正确掌握体检操作规程、体检标准和检查内容,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八条 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由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安排考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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