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4)

相关政策2018-07-05三水老师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对查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逃逸”:指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损害赔偿,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弃车而逃、驾车而逃都视为逃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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