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实施条例(10)

相关政策2018-07-05王华老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外,应当依法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本省的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缴纳罚款。

第六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十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不按规定放置临时号牌的;

(四)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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