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条例 使用范围及缴纳比例标准(3)

相关政策2018-06-21王新老师

九:如一幢楼房的维修基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10%时,管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及办法由管委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续筹基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代管单位,计入管委会账户和产权人明细户。

利用产权人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应存入维修基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产权人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十:管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证明及产权人明细户清单,到代管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管委会账户手续。

产权人变更时,维修基金产权应同时变更。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应持转让合同及双方身份证明到管委会登记变更,并由管委会到代管单位办理产权人明细户更名手续。维修基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的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产权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灭失的,可办理销户手续。经管委会出具证明后,到代管单位按维修基金明细户账面余额提取。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个人累计交纳的比例分别退还。

十一:代管单位应建立本物业区域内的维修基金查询制度,接受产权人对其维修基金明细户的查询。

管委会应在每年年底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额状况予以公布,包括:

(1)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摊情况,包括维修工程项目内容、维修总费用及各产权人分摊的费用;

(2)维修基金总账余额;

(3)维修基金明细账余额。

十二:维修基金闲置时,经产权会批准,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十三: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住宅,产权人应补建维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具体补建办法另行制定。产权人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扣除已用于维修费用),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应纳入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各产权人明细账。

十四: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十五: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室、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了解了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办法后,业主才可维护好自己的权益,防止开发商与物业私自挪用公共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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