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管理
(一)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购买并领取绍兴市区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经查实在绍兴市外营运,或在两年内再次销售的,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收回已取得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还将取消今后的申报资格。
(三)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补助限定为1辆;
(四)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