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指南所称新引进入户人才,指穗开管办〔2017〕23号文颁布后,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由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落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的人才。单位和申请人均应符合对应条件:
(一)单位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
(二)学历学位条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视同应届毕业生)。
(三)社保缴纳条件:申请人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后,在引进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引进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四)年龄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未满45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未满40周岁,博士研究生未满40周岁,硕士研究生未满3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五)本区住所条件:申请人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包括租房和购房两种方式。采用租房方式的需提供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后,在本区范围内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购房的应提供在本区范围内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
特殊情况说明:单位整体承租本区住房后分配给员工,或单位向员工提供本区自有集体宿舍的,视为“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申请人需提供单位租房租赁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单位向员工提供本区自有集体宿舍的,申请人提供单位证明原件。
(六)入户本区条件:申请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落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已在公安部门办妥入户本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