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方面,《办法》规定,自治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疆外出差统一执行财政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疆内出差省部级工作人员每天是800元、厅局级每天480元、处级及其他人员每天为340元。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疆内每天为120元(全国各省区市标准均在100元至120元之间)。
市内交通费方面,参照中央的做法,取消了公杂费和通信费的内容,统一改称市内交通费。《办法》将标准提高到现行不分区内区外每人每天80元。
考虑到新疆地域辽阔,县与县之间距离较远,适当提高连续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加发伙食补助费标准。《办法》特别说明了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按照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加发的伙食补助由原来的20元增加到50元。汽车驾驶员也包含在出差人员之列。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差旅费管理新规新亮点
《办法》共七章内容,较修订前对出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都做了具体规定,增加了监督问责的内容。
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新鸿16日介绍,新修订的《办法》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内容更加简洁实用,首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落实好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用公务卡结算超标不予报销
《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并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车辆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趁出差绕道回家费用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