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待遇项目 | 伤残或护理等级 | 待遇计发标准 | |||
计发基数 | 标准 | 负责支付方 | 备注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2.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1.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二级伤残 | 85%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5% | ||||
五级伤残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70% |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 1.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2.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 |
六级伤残 | 60%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9个月 | ||||
十级伤残 | 7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 18个月 |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 1.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2)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3)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4)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5)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
六级伤残 | 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9个月 | ||||
十级伤残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伤残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 2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 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六级伤残 | 18个月 | ||||
七级伤残 | 15个月 | ||||
八级伤残 | 13个月 | ||||
九级伤残 | 11个月 | ||||
十级伤残 | 9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