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
2.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 ;
( 二 ) 职工因病情需要转院或者转往异地诊治的 , 医疗机构提出转院、转诊意见后 , 报市 ( 县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 3 个工作日内到市 ( 县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 三 ) 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需异地生育的职工应于分娩前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 , 报市 ( 县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后, 方可选择当地一家生育保险 ( 或基本医疗保险 )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 四 ) 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 , 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 由市( 县 )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之后个人持有效发票及相关材料到市 ( 县 ) 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 五 ) 申领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 应于出院后 30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 (县)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三、其它
( 一 ) 本结算办法与《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步实施。
( 二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原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 三 ) 本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