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五险一金2018-08-29李天扬老师

莱芜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规定,市、区暂分别运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当调整其当年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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