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第二章 贷款类型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方式、申请内容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六种贷款类型:
(一)所购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二)非所购房抵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三)有价证券质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四)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五)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