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市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