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生育保险基金缺口的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第七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八条 列入全额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期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它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按时逐月缴纳。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全部列入预算,由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 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暂由财政部门补齐缺口,劳动保障部门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调整费率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