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