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五险一金2018-08-18李天扬老师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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