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3)

五险一金2018-08-18才子老师

第十四条 女职工政策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

(二)怀孕满16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生育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四)人工干预分娩或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人工干预分娩(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五条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从参保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新入职职工或职工中断缴费后连续缴费不满一年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参保缴费中断的,恢复参保时,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生育保险费。中断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时间3个月以上的,补缴欠费后,从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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