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标准执行,我省《实施办法》修订后,如新标准高于现行标准,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在国家规定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其工伤认定工作仍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32号)执行。
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带头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时清理各项配套政策和规定,凡与《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抓紧予以修订或
者废止,并切实做好新旧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工作。
九、各级政府要增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
十、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我省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