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工伤事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河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参加工伤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秦皇岛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原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股份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参加我市的工伤保险。
根据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市、县(区)分级管理,自求平衡”的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全部由企业缴纳。并根据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的不同,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为本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25-1.5%。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每年以企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额为依据,对企业安全卫生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浮动费率。对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缴纳工伤保险费50%的企业,第二年在原缴费率的基础上上浮40%;在上浮年度中,未发生事故,第三年恢复原规定的费率。对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低于缴纳工伤保险费50%的企业,第二年在原缴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对一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中返还5-20%给企业,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