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行业差别费率共分为三类:一类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2%。?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等情况,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划分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和上一款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工伤发生情况及工伤保险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浮动。其中,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变;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支缴率情况每两年浮动一次(支缴率=上两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数/上两年工伤保险费征缴总数),具体标准为:支缴率大于等于150%小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75%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上浮到150%;支缴率小于等于50%大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80%,支缴率小于等于30%的,费率在初次缴费费率基数上下浮到50%。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低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高于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石家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六、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办理当月缴费申报,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即时审核。
七、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