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市和区、县 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保障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 ,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o实行分级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批, 专款专用。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收支情况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条各地税机关和残疾人劳动月服良务机构收缴的“保障金”,要按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在每年的征缴期结束后,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各区、县收缴的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总额的60%, 收缴的区、县属单位和乡、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总额的90%,向市级财政申请并返回各区、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代征“保障金”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征缴期结束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根据统计汇总的征缴“保障金”情况,提出专项工作经费申请, 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级财政审批后,拨付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转交地税机关。
代征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专户承担;代征区、县属单位和乡、 镇及其以下各类单位“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专户承担。
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审核和“保障金”收缴工作应安排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核定, 报同级财政审批,由同级财政专户支付o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就业工作需要,按同级财政规定的标准周期预算制度编制“保障金”年度正常和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核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保障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 抄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备案。“保障金”严格按预算执行,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保障金”使用,严格按照《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保障金管理办法及各区、县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