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用人单位历年工作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有效证明书等。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集体企业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审批通过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从2014年8月31日起一次性往回补缴15年或者补缴至“统账结合”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缴费基数为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余部分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申请纳入人员审批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此后,除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省级不再出台一次性往回补缴等优惠政策,2014年8月31日尚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底后不可补缴养老保险费通过审批的申请纳入人员,2015年2月底以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收取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统一从2014年9月1日起予以计发;2015年3月1日以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补缴跨年度的利息,基本养老金从缴费的次月起予以计发;截至2015年底以后不再受理补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计算。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70周岁以下的按照实际对应的年龄数计发;70周岁以上的为56个月。纳入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参与2015年及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纳入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