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财务管理。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支出,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自治区财政厅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审计厅、财政厅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各单位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南宁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增加社会公共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