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新规解读(2)

五险一金2018-11-26王新老师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缴费基数

关键词1

基数组成: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过渡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关键词2

缴费年限

“企转事”人员: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事转企”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关键词3

荣誉奖励

改革后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也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改革前获荣誉称号人员: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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