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能领多少养老金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据新华社电
养老保险施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形成,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养老险转续政策变化
现有政策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出台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
征求意见稿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账户部分则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办理退休地将视参保者户籍和缴费情况确定。
此外,农民工有专门的转续办法。
最新政策
参保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内,统一转移办法: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