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数额】
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经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条例(草案)》中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依法设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条例(草案)》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退职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缓缴协议】
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情形、缓缴期限和办理缓缴的程序。用人单位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困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有利于保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领、多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其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