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补助:
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对持有三、四级残疾证的参保人,州级财政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有关政府补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市、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丧葬补贴:
参保人在参保期间死亡的,一次性给予600元丧葬补助金,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楚雄市、禄丰县承担60%,州级承担40%;南华县、大姚县、武定县承担55%,州级承担45%;双柏县、牟定县、姚安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州级各承担50%。
政府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参保人提供资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但每年记入参保个人账户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细则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县市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个人账户存储额按照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