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比例按下列步伐确定:
(一)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高出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1.2%;
(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高出25年的,其享受比例为30% +(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 - 25)×1%。
第十二条 切合下列前提的本市户籍退休职员享受过渡性津贴:
(一)1994年7月31日前介入事变的牢靠职工、条约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报酬的。
过渡性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较。
第十三条 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四条 按月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的非本市户籍退休职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报酬和处所增补医疗保险报酬。
第十五条 企业在我市初次治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到达国度划定退休年数而且在企业治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划定补交至其到达退休年数时止。已退休员工到达划定退休年数时切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划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付出其养老保险报酬。养老保险报酬包罗员工到达划定退休年数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报酬和员工到达退休年数后调解部门的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受理早年的报酬不予补付。
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员工到达退休年数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不申领养老保险报酬,由本人申请继承缴费。继承缴费的,参照机动就业职员的划定治理缴费手续,应由单元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员工本人缴纳。在缴费年限到达切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时,市社保机构遏制收缴养老保险费,员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继承缴费时代不享受养老保险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到达退休年数并切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的,应实时治理退休手续,遏制缴纳养老保险费。未实时治理退休的,除经市(区)组织人事部分核准延期退休职员外,市社保机构遏制收缴养老保险费;已缴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别离退还企业和本人。
市社保机构对切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前提的退休职员,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事变日内按受理当月的划定审定养老保险报酬,并从受理的下月开始计发,受理早年的不予补付。
员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分核准延期退休的,延期退休时代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计较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较;小我私人缴费部门计入小我私人账户,单元缴费部门计入共济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