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付。
第三十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OO六年一月一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发。
(二)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三十一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三条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离退休后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以及离退休职工的过渡性调节金等其他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按月发放。
离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对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补缴自应参加之日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责令期限仍未参加或者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用人单位按应参保人数每人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