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上段内容的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建立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如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发。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仍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另外,20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核定的退休待遇。
对账单制度为参保人员开“收据”
为保证参保人员的利益,我市考虑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实行对账单制度。根据修订草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为参保人员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如果对对账信息有异议,应自收到对账单之日起30日内提出,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实,个人账户记录确有错误,应及时更正。
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须进行公示
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缴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接受缴费个人的监督;缴费工资基数公示至少每季度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参保人员有权对本单位执行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同时,缴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缴费个人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公示期为10天,内容包括拟退休人员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