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变,现收现付制形成的隐性债务却逐渐显性化,规模相当大,作为承担主体,政府应积极面对历史问题。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各国政府纷纷改变养老金的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变,实行个人账户,强化个人的责任,我国从1997年起也正式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转变,在现收现付制下形成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逐渐显性化。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是指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到完全积累或部分积累的基金制而产生的转制成本,主要包括:一是“老人”(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二是“中人”(新制度实施前的在岗职工)个人账户“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基金债务。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现状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在世界上是一个普遍现象,有些国家还相当严重。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有多个国家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超过了GDP的100%,波兰和乌拉圭等国的养老金隐性债务甚至超过了GDP的200%,克罗地亚竟高达350%(表1)。
在我国,对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的估算,不同的机构、部门和学者的研究结果存在较大的分歧(表2),其中隐性债务最小为1.8万亿元,最大接近12万亿元。
估算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在不同的精算假设下(如对利率和工资增长率等选取的不同等),造成了对这一问题在估算结果上的巨大差异。但是,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其规模巨大,需以数以万亿元计。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转制成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可以分为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类。现收现付制是下一代为上一代缴费,根据当期支出需要组织收入,本期征收,本期使用;基金制是由个人在其年轻时按一定比例自我积累形成的、以个人账户形式保有的养老基金,用以保障其自身年老时的基本经济生活安全。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转制成因主要是由于养老金筹资模式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变,出现了养老金缴费的代际断层,造成“老人”和“中人”的个人账户没有积累,无法按照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基本原则获得养老金,然而由于他们已经对旧的养老制度做出自己的贡献,拥有(现在和将来)获得养老金的权利,这样就产生了基金的筹集和支付的实际情况与其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在基金制养老保险体制下国家对“老人”和“中人”的某种负债,也就是隐性债务。一般来说,“新人”(新制度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存在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