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我国实行企业养老,采取现收现付制,这段时间是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主要积累期。后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积累基金模式,“统账结合”。由于1997年前实行现收现付制,“老人”和“中人”在过去的传统制度下没有养老金的缴费积累,所以他们也就无法凭借现在的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老职工没有个人账户积累,而仅靠社会统筹部分根本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经济生活,再加上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或拖延缴费,社会统筹部分相应减少,于是,不得不依靠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积累来支付目前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用社会统筹基金向个人账户透支就成为必然,养老金隐性债务便产生了。待二、三十年后,“中人”和“新人”退休后却无法兑现个人账户的积累,一旦赡养率和替代率达到一定的比例限度时,隐性债务的危机就会暴发。
显然,隐性债务会影响在基金制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金支付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得以妥善解决。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体制成因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体制成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低名义工资,本应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一部分必要劳动费用上交了国家,形成了国有资产,这其中就包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养老金,这部分必要劳动费用就是国家对职工的隐性债务。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如钢铁、军工、汽车、机械制造等,在短时间内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工业体系,假若靠当时正常的资本积累,我国根本无法实现。于是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企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其中就包括职工的养老金,然后由国家财政统一集中投资,形成了现有的国有资产,也就是说,在目前全国国有资产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职工的养老金的积累。
既然职工把必要劳动费用的一部分出让给国家,由国家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风险基金(包括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职工养老金划为国家所有,风险也应国家承担,这是一种隐形契约。根据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国家作为风险主体,有权占有和使用这笔风险资金,而职工作为非风险主体,则有权获得稳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形成合理的预期收入。但是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政府单方面废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隐性契约,导致“老人”个人账户无资金积累,“中人”个人账户上资金积累严重不足。这笔由隐性契约所造成且需在一定时期支付的养老金费用,通常不体现在政府公共部门财政状况的评估中,而是隐含在当前或未来的福利承诺中,形成了所谓的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