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且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辞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自谋职业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例:刘女士1952年10月出生,1975年1月参加工作,原系国家干部,在一家全额拨款事业的事业单位工作至1990年12月。1991年1月辞职后从事个体经营,1999年1月按个体劳动者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刘德宁:多年来,刘女士一直为1998年以前的养老保险问题反复地要求政府予以解决。现在,桂政发[2006]54号文的有关规定,让刘女士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办理了一次性补缴1991年1月至1998年12月8年的养老保险费,刘女士到2007年10月年满55周岁时,按政策规定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四)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或多次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例:王女士,今年53岁,其1990年1月至1991年12月在一国有企业做临时工,企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992年1月企业不再继续聘用她,个人自谋职业,一直间断没有缴费。
刘德宁:桂政发[2006]54号文对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明确了可由本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与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可终身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五)城镇用人单位使用的城镇临时聘用人员,从与用人单位建立聘用关系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补缴保费的限定
记者获悉,对补缴人员的年龄进行了规定,需是具有本市户口,2006年12月18日(含18日)之后,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符合年龄限定的5类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由其个人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记个人账户。补缴之后按规定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在国有企业或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期间依照国家政策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按我区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