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十四)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省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十六)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的费用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五、组织实施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和价格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做好生育保险相关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十八)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自2016年10月1日起享受。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省政府第94号令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我市原有相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省政府第94号令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九)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