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农村住民介入养老保险后,如发明有不切合本步伐参保资格的,对付正在参保缴费的职员,退回其个人缴费和集团经济组织补贴部门,当局津贴部门转入处所统筹筹备金;对付正在领取养老金的职员(含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职员),由集团经济组织认真追回已发放的养老金,如暂无法追回,则由集团经济组织先行偿还。
第二十条以参保人本人国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成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缴费、集团经济组织补贴和当局津贴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本步伐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财务出资成立,尺度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高出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尺度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钱)除以139。假如报酬领取职员初次申领养老金时年数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响应镌汰,详细步伐参照《国务院关于完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抉择》(国发〔2005〕38号)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报酬、并切合以下前提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数高出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数不敷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报酬年数的年限;
(三)本步伐实验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切合参保前提的后世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数高出15年的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数、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继承按月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切合缴费年限前提、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数不敷15年的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数、累计缴费年限少于本步伐实验时距领取报酬年数年限的,只能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参保人也可选择在领取养老金前补缴不敷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其切合缴费年限前提、申领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