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
1.大病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且在治疗中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大病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大病救助标准分类确定,对患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移植手术及抗排斥治疗的一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患心肌梗塞、脑中风、冠状动脉手术、主动脉手术、白血病的二类人员,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患肺气肿、糖尿病、肝炎、高血压、活动性结核等慢性病的三类人员,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低保对象住院医疗统筹的,按报销后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未参加的,按个人实际支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度内住院医疗统筹救助和大病救助合计一类人员不超过10000元、二类人员不超过5000元、三类人员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