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保人按照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个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在统一个天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缴费尺度按照上级划定和依据经济成长、城乡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添等环境当令调解。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缴费实施金融处事部分代扣代缴。参保人应将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小我私人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存折或卡)内,由金融处事部分代扣代缴。
暂不具备代扣代缴前提的可由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会同金融机构举办收缴,并由金融机构开具专用缴费凭据。
第十二条 勉励和引导城乡住民起劲参保,恒久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十八条 县级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包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成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并为每位参保职员成立养老保险档案。参保人小我私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钱,当局、集团及其他对参保人的缴费津贴及其利钱等,所有记入小我私人账户。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小我私人账户存储额凭证有关划定并入城乡住民社根基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保人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凭证今朝国度划定,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结息一次。
第二十条 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扣款乐成)的次月起计息。县(区)包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竣事时,对昔时度参保人的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举办结息。
第二十一条 参保职员因各类缘故起因间断缴费的,其小我私人账户予以保存,不中断计息。往后继承缴费的,间断前后的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较。
第二十二条 参保职员在缴费期因户口迁徙、职业变换、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等缘故起因需转换、改观相关的,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伴同转移。
参保人跨统筹地域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和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划定继承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报酬。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员衰亡的,其直系支属可能担任人应在30内到包办机构治理注销手续,其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报酬领取职员小我私人帐户余额)可以依法担任,一次性付出给法定担任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担任人或遗嘱担任人和遗赠人的,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所有划入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如故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小我私人账户予以保存,到达法定领取前提时,凭证划定享受响应的养老保险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