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2)

五险一金2018-10-10王华老师

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七、领取养老金待遇有什么条件规定?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八、如何计算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根据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九、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十、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一、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的资金,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资金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的,这部分资金余额不能继承,继续用于其他长寿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以体现社会互济原则。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县(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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