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的新政允许商业保险公司进入社会大病医疗保障体系,将可能成为健康保险领域的一次重大发展机遇。
根据指导意见中的定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其合作模式就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最终由保险公司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这种合作模式是参照了近些年我国实施的城镇基本医疗和新农合试点中的“湛江模式”和“太仓模式”,即保险合同模式,使得参保居民为被保险人,政府为投保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保险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均由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约定。
比如“湛江模式”中,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15%提取出来用于投保人保健康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使得居民的医疗保险金额大幅度提升,同时人保健康还要对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提供管理服务,并且与定点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以便于监督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审核参保居民的赔付案件。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与管理相结合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
商业保险公司一旦参与大病医保项目,将能够帮助其自身收集到大量医疗基础数据,当积累到足够多的经验数据之后,其未来在健康保险的产品定价上将会更加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