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企业未定期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可能谎报、瞒报职工人数、人为总额而欠缴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可能认真征收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处所税务构造责令期限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过时拒不缴纳的,认真征收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处所税务构造可以关照其开户银行可能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逼迫征缴。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对过时拒不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逼迫征缴。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首要认真人由其地址单元可能上级主管部分给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条例划定,侵略和调用根基养老保险基金的,由当局有关部分追回本金、利钱;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条例划定,以犯科本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追回,并处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停发、减发可能增发离退休职员养老金,根基养老保险费征收部分减免可能增进企业、职工应缴纳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部分责令更正,并给以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认真征收根基养老保险费的处所税务构造和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事恋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地址单元可能上级主管部分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实验行政赏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赏罚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城镇个别工商户及其从业职员参照本条例介入根基养老保险,详细步伐由省人民当局拟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