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江苏多地明确,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山东方面明确,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在多地公布的改革实施意见、实施办法中,山东做出了更为相近的内容。山东省实施办法介绍,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房波介绍,自2016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
而对于全国其他地区陆续展开的上述改革,韩金峰坦言,从全国层面而言,国家后续政策需补充完善,同时面临政策衔接平衡难度高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岗位级别设置复杂等难题。